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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不可不知的事项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31

  摘要:作为主要固定财产,越来越多的房产在老一代人去世之后面临着遗产继承的问题。虽然亲情大过天,但事实上,关于父子之间、亲人之间的房产继承发生纠纷时,对簿公堂也理不清。那么,下面就为您介绍继承房产你不可不知的事。

  一、 继承权的发生条件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因此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如父母健在,其房产子女就不能继承财产。父母健在时自愿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赠与,不叫继承。

  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律师提醒:

  遗嘱继承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二、 继承顺序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第二顺序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

  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法定继承是按法律规定的范围、顺序来进行的;而遗嘱继承则是按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思来继承的。

  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必须先按遗嘱继承。

  三 、房产继承办理过程

  1、办理继承公证

  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如有遗嘱应出示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2、变更房产登记手续

  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律师提醒:

  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

  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 房产继承过户需要缴纳的费用

  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产过户的手续费。

  五、 房产继承常见误区

  1、认为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登记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过户登记,即属于生存的一人。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变为一人所有必须进**屋过户登记。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须通过继承、过户手续才能登记为一人。

  2、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这里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有区别的,因为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继承权。

  王、赵没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最近王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赵认为结婚不登记同居也有继承权,要求继承王的房产。结婚不登记除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外,对另一方的房产没有继承权。

  虽然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因对死亡的一方尽了较多的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一种因互助产生的权利。

  4、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张、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继承了其父的一笔房产。且对这一房产共同使用多年。现王张离婚,王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房产。张拿出了其父的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其这份遗产由张继承。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上述遗留的房产应为张的个人财产,且无论他们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

  5、认为婚后买房,产权证上只写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林、张为夫妻,林最近病逝,林生前与张买得楼房一套,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林一个人的名字。林的父母认为该房只属林一人,要求按其一人财产继承。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为个人的以外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林一个人名下,也不能改变林、张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6、不为没出世的胎儿保留遗留房产份额。

  李先生拥有一栋商品房,李遇车祸死亡。继承遗产时李的妻子提出为怀有的胎儿保留份额,李的父母不同意。认为胎儿未出世与遗产继承无关。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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