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房产继承纠纷因高涨的房价而变得越来越频繁,因为买不起房子,只有继承房产。但是,房产继承又不是如平时想的一样。房产继承是需要法律认可的继承才有效力。但是,在房产继承过程中存在一些误区,从而容易引发房产继承纠纷。那么房产继承纠纷中存在哪些误区呢?接下来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房产继承纠纷中存在哪些误区
1、认为继子女与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2、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身份的继承权
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条例发布后以夫妻名义同居即有夫妻身份予以了否定。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死亡一方尽了较多义务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产生的权利。
3、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上述遗留的房产应为田添的个人财产,且无论他们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
二、房产继承纠纷如何避免
1、继承房产的所有权在于被继承人,因而允许被继承人通过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的方式自觉处置其所拥有的财产在其死后的归属,继承人也应当尊重其的选择。
2、继承人之间应当注重团结友爱,遇到继承纠纷时,应当和平协商,互谅互让,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影响亲人之间的感情。
3、发生实在无法通过和平协商方式解决的纠纷时,可以选择法律途径或者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不应当采取暴力或者强硬的行为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