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离婚协议本应该只有一份,然而在接下来的案情中却先后出现了两份离婚协议,双方各执一词。然而面对这两份离婚协议房产归属应该如何定夺呢?下面将为您详细解析。
2006年,张x麟与王x桐结为夫妻,生下可爱的儿子张x天。虽然儿子给这个家庭带来无尽的欢乐,但是夫妻双方因为性格不合而经常争执,这段婚姻也走向了终点。2012年,夫妻二人前往杨浦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然而,前后出现的两份离婚协议,却让二人在房产分割上争执不下。
两份离婚协议成争议焦点
2011年,张x麟与王x桐二人在杨浦区购买一套价值301万元的住房,首付150万元,房屋登记在张x麟、王x桐、张x天名下。在xx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张x麟与王x桐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上载明:该住房归男方张x麟和儿子张x天所有,王x桐放弃该房屋的产权,剩下的房屋贷款由张x麟承担,并且约定儿子归张x麟抚养。
办理完离婚登记后,王x桐却拒绝让儿子与张x麟一起生活,变更了孩子的抚养权。张x麟认为,前妻这种行为已表明不再履行《自愿离婚协议书》,遂诉至法院要求儿子的法定代理人王x桐按照所得房屋的份额承担房屋还贷义务。
然而,王x桐否认了张x麟的说法,称民政局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只是形式上的协议,自己与张x麟实际上并不是按照这一协议履行的。在协议离婚的当天,二人另外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该协议明确约定,王x桐名下的房屋产权无条件转让给儿子张x天,公积金由女方代扣,男方支付现金给女方,剩余房贷由张x麟负责偿还。在这份协议中明确,所有离婚协议以该份为准。
首付款来源双方说法不同
在法庭上,对于首付款的来源,张x麟与王x桐各有说辞。张x麟认为,首付款的150万元是自己父母出资支付的,根据法律规定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自己应享有房屋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前妻与儿子各享有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按照《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王x桐放弃产权,自己对该套房屋的产权变为六分之五,儿子享有的六分之一产权不变。
王x桐辩称,首付款中50万元是张x麟父母借给夫妻二人买房的,剩下100万元是前夫在其母亲名下账户内做股票增值所得,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x桐主张,自己与儿子应该各享有房子三分之一的产权。王x桐放弃的产权份额应该归儿子所有,也就是张x麟只享有三分之一的房屋产权,贷款依约定仍由张x麟承担。
法庭质证确定房产份额
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对财产协议处分,张x麟与王x桐协议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同日双方又签订另一份《离婚协议书》,两份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共同遵守执行。
张x麟认为,《离婚协议书》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形成时间在先,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王x桐主张的首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也缺少相应的证据,根据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张x麟父母通过转账形式汇给张x麟150万元,张x麟用该笔钱款购买了房子。综合考虑本案争议房屋总价款中一半由张x麟父母出资,以及双方婚后还贷的情况,法院认定房屋产权份额中三分之二由张x麟享有,王x桐与儿子张x天各享有六分之一产权份额。《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王x桐表示放弃争议房屋的产权份额,《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王x桐放弃的产权份额归儿子张x天所有,两份协议书就此问题不存在矛盾之处,后一份协议是对前一份协议内容的细化,应当遵守《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最终,法院判决张x麟享有争议房屋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张x天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剩余房贷由张x麟承担。
[律师说法]
这起案件后,孟波律师总结了协议离婚时应该注意的法律事项。
首先,在多份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这一问题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除非当事人在此之后另有约定。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其他离婚协议书有约定的,该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对协议离婚来说,“双方自愿”是基本条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必要条件。离婚协议写得明确、全面,将会有效避免离婚后再起纠纷。(案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