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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了,还能解除合同吗?

来源:网络  作者:孟博律师  时间:2015-11-29

  提问1:在房屋买卖时,当房屋交易已经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完成,若有一方意欲解除合同该如何处理呢?

  孟博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好了,达成一致的意见,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即使房屋已经过户。

  提问2:如果是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此时一方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这种主张又是否成立呢?

  孟博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对于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来说,双方只要签订了合同,是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或其他条款,否则,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所以,不能因未办理变更登记,而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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