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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来源:网络  作者:孟博  时间:2015-11-13

  核心内容: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在法院打官司时,一些当事人往往称老人留有口头遗嘱,口头说要将财产留给自己,要求以此分割财产,殊不知口头遗嘱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口头遗嘱怎么立才有效?怎么才能被法院采信并认可呢?

  立口头遗嘱的程序是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找到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见证人可做记录,但记录内容因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修改、更正。见证人也可不做记录,以见证人记忆的为准。

  由于口头遗嘱是因危急情形不能采用其他遗嘱形式的情形下不得已采用的遗嘱形式,并且口头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相比,是最欠缺真实性(或错误的可能性最大)的一种遗嘱形式,所以,一旦该危急情形解除,遗嘱人能以其他形式(如书面、录音)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然失效。即使遗嘱人未以其他形式立遗嘱,该口头遗嘱仍然无效。

  我们借助案情一起来理解:王大爷在外遛弯时发生车祸,受伤严重,被送至医院抢救。王大爷自感伤势严重,就当着保姆、儿子小王和医护人员的面,断断续续的说,要将自己的房子留给小王。后王大爷不因伤势过重去世,小王的妹妹与小王就继承问题产生分歧,将其诉至法院。小王提出父亲去世前已经留下口头遗嘱,并请来保姆与当时在场的医生和护士作证。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王大爷在生命垂危时口头说将房屋留给儿子小王,并且当时有保姆、医生和护士等人在场见证,该口头遗嘱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小王所有。

  因此,孟博律师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可见口头遗嘱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情况危急,比如重大疾病或者重大灾难发生时;二是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能够证明这一事实;三是立口头遗嘱后不具有立书面遗嘱和录音遗嘱的条件。

  以上就是本人对口头遗嘱的有效性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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