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小伟、小汪和小丽是远房亲戚,2005年12月,小丽和冉汪二人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约定:小丽自愿将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借与小伟,由小伟实际出资依照前名义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并由小伟小汪二人世纪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待该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时,小丽无条件将该房屋过户至小伟、小汪名下。作为小伟、小汪借名买房使用小丽购买经适房资格的答谢,由小伟、小汪为小丽安排一份工作。上述协议达成后,小伟、小汪积极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为小丽在北京市某公司安排一套工作。
2005年12月22日,小丽在小伟、小汪的陪同下以小丽的名义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小丽购买北京市朝阳区401号房屋,房屋总价款36万元,其中首付款8万元。合同签订后,小伟、小汪将首付款实际交付于该房产公司,2005年12月28日,再次以小丽名义与工商银行就涉诉房屋签订《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房屋贷款金额为28万元,每月还贷2000元。
2006年1月1日起,小伟、小汪开始实际还贷,一直至2010年8月22日将剩余贷款一次性清偿,共计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35万元。期间小伟、小汪以小丽名义缴纳房屋的契税,并于2007年1月11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人为小丽,此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下来之后便一直由冉、汪二人实际持有。
2013年12月29日,该涉诉房屋已经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小伟找到小丽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小丽明确表示拒绝。
双方多次就过户事宜协商未果后,小伟找到借名买房纠纷著名律师孟博咨询,孟博律师在了解了案情之后建议小伟将小丽起诉至法院,要求小丽赔偿损失并返还首付款,在孟博律师的建议下,小伟将小丽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小丽向小伟、小汪返还购房首付款、房屋贷款、公共维修资金、契税、土地出让金、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共计45万元;2、判令小丽向小伟、小汪给赴上述费用的利息(自2010年9月25日起计算至世纪给赴之日止,利率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判令小丽向小伟、小汪赔偿损失229万元。孟博律师作为小伟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庭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经行了审理。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小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小伟、小汪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综合地价款金攻击45万元;
二、小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小伟、小汪房屋增值补偿金177万元;